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4910号
原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吕建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云,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习伟,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奇,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亚红,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83元,减半收取计11991.5元由原告青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