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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17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增,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诉讼代表人:***,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被告: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同行政村***0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太和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增、***与被告***、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增、***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增、***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