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17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增,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原告:***,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诉讼代表人:***,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被告: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同行政村***0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太和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增、***与被告***、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增、***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增、***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