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3086号
原告: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443号1栋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756911090B。
法定代表人:**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青岛硕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QHCKC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太和东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95031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硕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856元,多交13831元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