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1313号
原告:**先,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男,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营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即墨区太和东路58号。
原告与两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