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塘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2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塘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2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如皋市磨头镇塘湾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月24日前给付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3000000元;于2021年2月11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1192617.94元。二、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前向如皋市磨头镇塘湾村村民委员会开具5000000元建筑业发票,此后按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塘湾村村民委员会给付数额同时开具相应发票。三、双方就本案其他无争议,一次性解决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85元,由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8192.5元,由如皋市磨头镇塘湾村村民委员会承担18192.5元(此款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如皋市磨头镇塘湾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受理后,由沈飞宇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0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92.5元,执行费32582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保险及有价证券信息。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有证房产、汽车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如皋市磨头镇塘湾村村民委员会位于如皋市×××的五层办公大楼(含车库),查封期限三年,目前上述不动产一轮一拍、二拍均已流拍。 5、2021年2月24日,双方向本院反映上述不动产要求法院继续拍卖,因其价值足以偿还本案债务,故向法院申请长期和解终结。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除所查封不动产目前一轮一拍、二拍均已流拍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不动产仍未成交,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长期和解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0682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