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苏0682破申36号
2020年11月13日,申请人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高德公司)破产清算。2020年12月21日,本院向被申请人送达破产审查通知书,告知了被申请人异议权。在异议期内,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本案中,被申请人系经如皋市行政审批局登记的企业法人,住,住所地在如皋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未能清偿申请人的债务,且被申请人业已停止经营,其主要财产已被拍卖,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天一高德公司系经如皋市行政审批局登记,于2012年5月31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5万元,股东由刘龙九、张衍华、马羚翔、鲍洪惠组成。 另查明,目前本院在办的被执行人为天一高德公司的案件共有4件,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8328435元。通过全省关联案件查询,我省其他法院在办的天一高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有1件,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017032元。同时,天一高德公司的主要财产已由本院依法拍卖,所得价款12937440元在扣除相关费用并分配部分当事人后,尚余7057712.66元未分配。
受理申请人江苏志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南通天一高德微生物发酵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爱平 审判员  李世勇 审判员  王智勇
书记员  钱照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