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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和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初字第00317-3号
原告张家港市和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海河路南、南京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和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和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和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43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和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申佩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