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齐河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25执保482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晏北街道。
申请人:***,女,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晏北街道。
被执行人:齐河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姜屯村。
法定代理人:卫亮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齐河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鲁1425财保1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驾驶的车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保全价值为20万元,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颜静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