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25执679号
**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的(2021)鲁1425执679号**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25民初395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分期给付申请人**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1097870元,如违约,自愿支付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12331元,申请人**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申请被执行人偿还工程款34787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5804元,扣除执行费5603元,剩余案款过付给申请人**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