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齐河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3649号
原告:**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姜屯村。
法定代表人:卫亮,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明,**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昌平,职务:经理。
**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095695元;2、诉讼相关费用由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26日,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县友谊河、南郊河河道景观工程中与**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土方转运分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每月按核对的票数的70%进行付款,剩余的30%三个月内结清。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1469745元,并于2019年9月5日出具结算单据一份。除此之外,2020年4月29日,**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将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于的土方从工程地运回,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土方单据35张,双方约定每车170元,共计5950元,后经多次催要,仅支付38万元,尚欠1095695元一直未付,为此,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据**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江苏建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电话,无法进行送达,**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补充材料确定被告的有效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该情形属于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31元,退还**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思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崔晓晴
书记员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