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20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华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无锡华东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2民终1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易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