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执异736号
案外人:***,女,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806号青商大厦1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陈秀娟,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晨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