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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恩亚洲四号有限公司、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执异737号 案外人:***,女,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盘锦市。 申请执行人:睿恩亚洲四号有限公司。住所地:毛里求斯共和国埃本市34号埃本海茨大厦10楼110室。 法定代表人:HeerdayeJugbandhan,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28号锦屏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执行(2022)鄂01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睿恩亚洲四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期间,***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是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周晨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