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洋电缆集团泰州有限公司、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81民初189号 原告:南洋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南洋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南洋某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洋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71元,减半收取6835.50元,由原告南洋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夏群佩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