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7167号
原告: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管发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广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李彬,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广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聚鑫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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