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82执16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X,女,汉族,住建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182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A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78800元,利息86530.55元(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392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周X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周X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X未履行但逾期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X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其财产情况及下落,经查,两被执行人有多案未履行,被执行人周X名下有×××号车辆及零星存款,被执行人***有拆迁安置公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X×××号车辆,同时向其发出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其逾期未交付,本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措施,因车辆去向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本院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拆迁安置公寓,该公寓尚未实际交付,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X的银行存款2960元,尚不足以缴纳案件受理费。
鉴于被执行人***、周X未履行义务又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各司法拘留15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A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4年1月30日,无执行到位款项。
综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82执16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