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02执保36号之一
申请人:佟焱。
被申请人: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佟焱与被申请人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佟焱的申请,本院作出(2019)湘0702执保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或冻结、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佟焱以与被申请人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申请人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佟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高俊
代理书记员*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