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02执4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常德戎苑大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戎苑大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70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德戎苑大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常德戎苑大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4月10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账上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常德戎苑大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证券公司没有开户,工商部门没有股权,名下无车辆,在银行及保险公司没有金融理财产品;查询了相关产权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和其他应该登记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常德戎苑大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19年7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7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14633元,全部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德戎苑大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702执4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李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