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6067号
原告: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株木山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北堤社区洞庭大道。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邦联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80元,减半收取4390元,由湖南哲能赫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