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26号
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教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1元,由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黎源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