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中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路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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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9274号
原告:郑州中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913694X9,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18号东2单元19层1902号。
法定代表人:杨营涛,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心敬、郭潇闯,浙江京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0P94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幕村田丰村。
法定代表人:金焕庆,公民身份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璧君、楼争青,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郑州中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的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纠纷不动产所在地在河南省洛阳市嵩县范围内,故本案应由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给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永梅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