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余、**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3民初4316号
原告:**余,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景理,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舒兰市。
被告:路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焕庆。
原告**余与被告***、路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余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余负担。
审判员  刘鑫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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