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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6285号
原告:温州港**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机场路集装箱码头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59060391C
法定代表人:李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言,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罗幕村田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OP94X。
法定代表人:金焕庆。
第三人: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绍路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38799C。
法定代表人:孙云球。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港**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路歌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登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港**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港**散装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8元,由原告温州港**散装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庆者
二○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