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宏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刚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9民初2523号
原告: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麻布社区第二工业区第十五栋一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邹志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强,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宏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小井峪村东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春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坚强、张文君,山西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住山西省清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宏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晓鹏
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
人民陪审员  银金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索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