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民终6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艇会(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磨刀岛。
法定代表人:沈沛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麻布社区第二工业区第十五栋一楼(西)。
法定代表人:邹志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京君,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艇会(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8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盛世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盛世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艇会(中山)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温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