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宏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执异20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麻布社区第二工业区第十五栋一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邹志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京君,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太原市宏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小井峪村东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许春燕,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5月26日出生,太原市宏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股东,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市宏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市宏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不能履行(2017)晋01执19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债务。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太原市宏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一、被执行人太原市宏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500万元。被执行人于2010年1月21日成立,实收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与胡小梅各自出资100万,各占实收资本的50%。2010年5月6日,股东***增加出资300万元。变更后,股东***出资400万,占实收资本的80%,股东胡小梅出资100万,占实收资本的20%。二、根据被执行人2010年的财务报表,有300万元资本被抽逃,财务中显示为其他应收款。直至2012年的财务报表,300万元仍挂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因此被执行人的股东***构成了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申请将抽逃资金的股东***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抽逃资金3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本案的执行债权承担偿还责任和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3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向深圳市金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履行(2017)晋01执19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债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郝利亚
审判员  刘 光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冯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