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2080号
原告:成都卓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13号附23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83303575A。
法定代表人:彭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实,四川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园鑫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射洪路南段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0582239446。
法定代表人:杨理华,总经理。
原告成都卓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园鑫顺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成都卓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以“已与四川园鑫顺建设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结清了欠付的物业服务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卓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卓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卓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文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