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园鑫顺建设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58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大英县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园鑫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射洪路南段8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杨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会文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明亮,男,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四川阳安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简城东城新区映山岭秀(一期)S-4栋3层(龙颈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园鑫顺建设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阳安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10元,减半收取720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笛
审 判 员  赵 韬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袁龙飞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