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80民初346号
原告:***,男,197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四川园鑫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射洪路南段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05822394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石桥镇柏香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HMMC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男,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园鑫顺建设有限公司、四***建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