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锐达测控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威锐达测控系统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财保166号
申请人:北京威锐达测控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程相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威锐达测控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17800元。担保人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威锐达测控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四百六十一万七千八百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威锐达测控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