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亿阳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亿阳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峰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7076号
原告:成都亿阳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3层306号。
法定代表人:王茂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丹,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峰,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第三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科技开发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绪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丹,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亿阳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公司)与被告李峰、第三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亿阳信通公司的诉讼请求:1.亿阳信通公司无需向李峰支付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的奖金34,000元;2.亿阳信通公司无需向李峰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你那12月31日的奖金75,000元。事实理由:2012年12月1日,李峰入职亿阳信通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程师工作。2020年4月24日,李峰主动辞职,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亿阳信通公司已足额支付李峰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的奖金78,500元。2018年,因竞争对手不择手段的从亿阳信通公司处挖走研发人员,亿阳信通公司又以“其它激励”的方式给部分研发人员特殊加发了2018年奖金。李峰属于业务骨干,获得了加发的奖金。2019年,由于业务严重萎缩,亿阳信通公司处于持续亏损状态,2019年度没有奖金,这是亿阳信通公司经营的正常决策,也是企业管理权的体现,双方之间也没有就年终奖一事作出约定。综上,亿阳信通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亿阳信通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虽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但其未在成都市高新区实际办公。亿阳信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华润大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显示,其实际办公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并已在此地址办公六年有余。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亿阳信通公司当前的办公地址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该地址应认定为其住所地。根据亿阳信通公司与李峰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约定李峰的工作地点在四川。亿阳信通公司向本院陈述,李峰的工作地点在其公司实际住所地即成都市成华区办公。同时,本院与李峰电话核实,其工作地点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故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成都市成华区。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