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亿阳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亿阳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澜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1090号
原告:成都亿阳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3层306号。
法定代表人:王茂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员工。
被告:陈澜,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成都亿阳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公司)与被告陈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原告亿阳信通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虽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但其未在成都市高新区实际办公。原告亿阳信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华润大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显示,其实际办公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并已在此地址办公六年有余。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亿阳信通公司当前的办公地址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该地址应认定为其住所地。根据原告亿阳信通公司与被告陈澜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陈澜的工作地点为重庆。故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谢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