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亿阳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亿阳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冉果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0837号
原告:成都亿阳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69号1栋3层306号。
法定代表人:王茂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丹,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果,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成都亿阳信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亿阳信通公司”)与被告冉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成都亿阳信通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驳回冉果要求支付其2020年元旦节及春节期间加班费用8654.53元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冉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成都亿阳信通公司安排其在2020年元旦及春节期间加班,贵阳市观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冉果于2020年元旦及春节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冉果主张2020年元旦节及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的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该项仲裁请求依法不应当被支持。鉴于此,成都亿阳信通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成都亿阳信通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虽位于成都高新区,但其未在成都高新区实际办公。成都亿阳信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华润大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显示,其实际办公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并已在此地址办公六年有余。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成都亿阳信通公司在成都高新区并无经营地点,实际经营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且经本院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双方当事人均陈述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即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故,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成都高新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雷欣
书 记 员 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