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02执900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清华阳光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胶州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87167145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98989XU。法定代表人:武兴堂,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清华阳光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营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8)鲁0502民初3378号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号福田牌车辆一部。
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高敦
二〇一九年五月××日
书记员*乾坤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鲁0502执900号
东营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清华阳光太阳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0502执90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市三联家电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号福田牌车辆一部。
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9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