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1979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不锈钢区12栋25号。
经营者:黄修鹏,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该租赁站经营者,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设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刘吉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峰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临洺关镇柴凹村东、107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石彦芳,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峰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2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9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峰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618,400元(其中案款1,600,000元、执行费18,4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潘习知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潘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