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正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南正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2栋703。
法定代表人袁春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俊,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00176-1),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23号华翼府2022号房。
法定代表人唐才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正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千秋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8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2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信息,后又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21日发起两次网络查询,并于2019年6月20日发起网络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信息及商业保险权益。2019年3月6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5063.96元,并于2019年3月18日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2019年2月27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2019年3月20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19年3月2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以上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3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2019年6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何俊,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何俊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286699.87元,已执行到位595063.96元,尚691635.9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华波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欧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翰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