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弘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门市协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大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江门市弘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03民初7021号
原告:江门市协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山,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珊珊,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大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卿云。
被告:江门市弘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钟金玲。
被告:钟金玲,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江门市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容加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胜强、余智雯,均系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加权,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区丽嫦,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江门市第一中学,住所地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华明海。
原告江门市协恒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协恒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大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大山公司)、江门市弘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弘智公司)、钟金玲、江门市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睿智隽永公司)、容加权、区丽嫦、江门市第一中学(下简称第一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协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大山公司、弘智公司、钟金玲、睿智隽永公司、容加权、区丽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大山公司、弘智公司、钟金玲、睿智隽永公司、容加权、区丽嫦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60000元;3.被告第一中学在第1、2向诉讼请求范围内将欠付被告大山公司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第一中学在2015年将空调配电工程发包给被告大山公司,被告大山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与被告弘智公司、睿智隽永公司(变更前公司名为广东睿智隽永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共同将承包工程项目中的空调配电工程分包给原告,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总价合计1480000元,原告承包后,作为实际施工人负责被告第一中学的空调配电工程的具体施工,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原告负责的施工工程已交付给被告第一中学验收并投入使用,但被告大山公司、弘智公司、睿智隽永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410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工程款,因此,被告睿智隽永公司在2017年6月12日同意就此前拖欠工程款问题支付60000元利息给原告。被告弘智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即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为钟金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对被告弘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睿智隽永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即一人有限公司,其前后的唯一股东分别为区丽嫦、容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对被告睿智隽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第一中学是本案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综上,被告大山公司、弘智公司、睿智隽永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给原告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
被告睿智隽永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法律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应当由涉案工程江门市第一中学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被告睿智隽永公司认为本案应当由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被告睿智隽永公司认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为承揽合同纠纷。经查,由原告协恒公司所举的《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显示,原告协恒公司承包被告大山公司名称为“江门市一中空调配电工程”,工程主要内容为“由配电房新增GGD低压出线柜沿地下铺设PE管道放射式布缆到1-6号教学楼,终点为课室内4P空气开关电源”,且原告协恒公司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410000元的诉求,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本院予以确认且案由调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如前述,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电器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涉案配电工程地点为江门市第一中学,位于江门市××海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即由工程地点即江门市第一中学所在地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文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韵欣
书 记 员 周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