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弘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门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财保2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2月6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申请人:江门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钟金玲。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门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江门市蓬江区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0994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提供其工人工资作为担保。江门市蓬江区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10日受理此案,并于2021年2月26日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江门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0994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69.7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晓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娇梅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财保2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2月6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

被申请人:江门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钟金玲。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门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江门市蓬江区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09946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提供其工人工资作为担保。江门市蓬江区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10日受理此案,并于2021年2月26日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江门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09946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69.7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晓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