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欧宝厨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欧宝厨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执2599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欧宝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洞业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936257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住金华市金**。 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欧宝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02民初12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市欧宝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5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59139元,及相应的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4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工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并决定对***采取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02执25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虞 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 (2020)浙0702执2599号 金华市欧宝厨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702民初120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你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05月07日立案,为了使你(单位)了解本案执行的进展情况并能及时行使相关权利,现将本案执行情况和你(单位)需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 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普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元,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以示惩戒。 4、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查找),或仍将采取其他的相关执行措施。 五、本案末能如期执结的原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 六、本案对下列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 1、无。 提示:若上述财产查封到期本案尚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有申请造成财产解封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本案下一步的工作方案: 继续查找、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五、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普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告知 执行干警:**联系电话:0579-8913××××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