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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兴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万里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351号
原告酒泉市兴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泉市万**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2021年2月24日,原告酒泉市兴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酒泉市兴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酒泉市兴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燕
书记员 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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