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民初2242号
原告:酒泉市兴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昌兴电器市场中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948905693。
法定代表人:许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022489080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酒泉市兴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酒泉市兴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市兴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86元,由原告酒泉市兴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晓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胜娟
书 记 员 田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