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1290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兴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昌兴电器市场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948905693。
法定代表人:许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雄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7592785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酒泉市兴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作出(2020)甘0902民特504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酒泉市麒太地热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酒泉市兴电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43080元,案件执行费546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02执12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