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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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
3041号
原告:陕西腾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海荣,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朋飞。
原告陕西腾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
4
月2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腾威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669.5元。
审判
员郭复萍
二○一九
年四月二日
书
记员吴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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