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6466号
原告:**,男,满族,1972年4月21日生,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媛,女,系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男,系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5T6U50。
法定代表人:田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8元,减半收取196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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