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248号 申请人:**,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号付1号。现住西安市碑林区马场子第一公寓D座8楼17号。 被申请人:***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号**天下25幢1**23层123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2)陕0103执保103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2023)陕0103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