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财保67号
申请人:**,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西安市。
委托代理人:古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22)陕0103执保103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