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3163号 原告:**,女,汉族,无业,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烺,陕西德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事务所律师。 被告:***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4643.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缴纳)。 审 判 员  袁 聪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喆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