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思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036号 申请人:**,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西安市。 被申请人:***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号**天下25幢1**23层123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486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陕0103财保32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