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1036号
申请人:**,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西安市。
被申请人:***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信息大道1号**天下25幢1**23层123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486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陕0103财保32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