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沈阳电力机械总厂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636号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宾西街1743A号。
法定代表人:王君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亮,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沈阳电力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肇工北街6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据(2022)辽0106财保1464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沈阳电力机械总厂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744525.41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沈阳电力机械总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744525.4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子辉
审判员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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