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合众铸造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1民初03002号
原告:吉林省合众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魏晓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家园,吉林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宾西街1743A号。
法定代表人:王君海。
原告吉林省合众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长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合众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合众铸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合众铸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占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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